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按照一般发函的格式,写明学习考察的目的,时间、参与人员、期限、联系人等等。给你一个参考模版吧!
关于赴xx(单位名称)考察交流的接洽函
访问单位名称:
为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促进xxxxxxxxxxxx发展,我办将组织相关企业、专家和科技人员到你部进行学习和考察,一是进行XXXXXX技术方面的学习和交流,二是xxxxxxxxx,请贵部帮助联系。我们将于xxxx年x月x日到达(访问单位名称),请予接洽为盼。
参与考察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 位
职务(称)
联系人:╳╳╳(138╳╳╳╳╳╳╳╳╳)
(访问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xxxx年x月x日
如何填写干部履历表 : 一、填写范围 干部填写《干部履历表》。《干部履历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人员人数统一下发,请及时领取。 填写范围为全处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已退出科处级岗位和退休人员、3 年内已填过履历表且岗位、职务没有再发生变化的,本次可不再填写。 二、组织填写要求 1、填写时,要按填写说明逐项规范填写(见附件),确保填写信息准确、规范。 2、各单位党总支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员工个人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此表的填写指导工作,要对填表人强调严格按填写要求和填表说明填写,要指导填表人填写好各个栏目。 3、现将干部履历表电子版发送到各单位政工员邮箱中,请组织人员核对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人员的档案和ERP 中的信息后,填写干部履历表电子版。同时上报处党委组织部电子和纸质材料,经处党委组织部审核合格后,由单位领取《干部履历表》,按照审核后的信息由本人填写。 三、完成时间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需在2012 年6 月5 日前将填写完毕的电子版履历表送交处党委组织部,2012 年6 月6 日领取《干部履历表》,2012 年6 月9 日前填写完毕,上交到处党委组织部。 附件:履历表填写说明 2012 年5 月31 日 附件: 履历表填写说明 本次填写履历表分《干部履历表》和《履历表》,请根据所填的表,按照下列说明填写。 1. 封面“单位”填写二、三级单位,如:第一采油厂任南采油作业区。 2.“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3.“民族”要写全称。如:“维吾尔族”、“哈尼族”。 4.“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5.“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 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 6.“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阶段的学历。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毕(结、肄)业、硕士研究生毕(结、肄)业、研究生班毕(结、肄)业填写。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亦按此填写。 凡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自学考试形式取得学历的,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在各级党校函授毕(结、肄)业的,应填写“××党校本(专)科函授毕(结、肄)业”。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作为学历填写。 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7.“学位”填写在国内外获得学位的具体名称,如“文学学士”、“理学硕士”等。多学位的应同时填写。仅有学位而无学历的,只填写学位。 8.“单位职务”要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职务,包括技术职务。担任两个职务以上的,要同时填写,如:“省委副书记、省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等。 9.“健康状况”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10.“工资情况”,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填写职务档次及工资额、级别及工资额,如:“副部长1 档、270 元,五级、298 元”;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填写职务等级及工资额,如:“二级职员一档、349 元”、“研究员一档、404 元”;实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只填写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由负责布置填表的组织、人事部门指导填写,一般应填写职务级别和工资额。 11.“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所在省市,如:河北任丘。 12.“户口性质”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13.“起止时间”填写劳动合同签订的开始结束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14.“岗位类别”填写“操作岗”。 15.“岗位(技)工资”填写时须带单位,如:2800.00 元。 16.“行政(技术)级别”填写现最高级别,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17.“职业资格证书号码”填写现最高级别的证书号码。 18.“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具体时间按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填写。 19.“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逐项填写清楚。抗日战争以前参加共青团后转党的,应写明入团时间和转党时间;脱党或失掉过组织关系的,应填写经组织审查确定的入党时间。 20.“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1.“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过何单位举办的政治理论或业务培训”,要写明培训班名称、主要学习内容、有无证书等情况。 22.“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要具体填写。“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要写明名称与鉴定单位,“著作译著”要写明出版或发表的情况。 23.“何时何处参加何社会团体,任何职务”,要填写具体名称、参加时间、担任职务和主要活动情况。 24.“何年何月出国(境)及参加重大国际性活动情况”,出国(境) 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和旅游、探亲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均应填写。凡是参加重大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一律填写。 25.“掌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技能情况”,要写明语种和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等级考试的要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技能情况”要具体填写,通过等级考试的,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 26.“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填写经何单位批准,享受待遇的需注明。 27.“历史上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任何职务,有何结论”,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组织名称、参加方式和地点。 28.“‘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何种错误,组织意见如何”,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并经组织审查作出结论、审查意见或考察意见的,应如实填写。如受过处分,并已在“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内填写的,可不在此栏重复填写。 29.“学习简历”要从小学填起,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也要填写;取得学位的要在相应栏目注明。 30.“工作经历”要连续填写,不得间断,“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间断的,可填写为“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或受迫害;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 31.“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填写配偶、父母、子女情况。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父母已去世的要注明。 32.“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填写与本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友,主要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较多,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续页填写。 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如:在某国某地某学校学习或某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如表格中填写不下的,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 33.凡经组织审批同意更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的,有重要政治历史问题并经过组织审查和有结论的,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重要情况,应在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 34.“审查机关盖章”,按照管理权限由员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所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加盖部门公章。 35.《干部履历表》、《履历表》填写完毕后,填表人应认真核对。凡因相隔时间长、记忆不清的,必要时可请组织、人事部门查实后填写。
为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目标任务,切实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基础性建设,现就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要求,调动和发挥部门及干部个人学习的积极性,建立干部学习的长效机制,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使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干部任职、晋升、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好地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要求
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在职干部(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在职教育、培训、学习。
目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和我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2003年起每5年作为一个周期,5年内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累计培训必须完成90学分,科级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培训必须完成60学分。其中,脱产学习累计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原则上,每年完成培训总任务量的五分之一。
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除完成上述要求外,还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完成各项法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目标执行。
三、学分登记办法及标准
学分是考核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数量和质量设立的计算单位。原则上培训一天(6学时)为1学分。采取记录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办法实施登记。
(一)记录学分(脱产学习)
1、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等的培训,以调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2、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天数登记学分。
3、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以培训计划、通知和考核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参加单位自行组织的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的更新知识培训,每次脱产培训3天以上的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学分,时间少于3天的按参加讲座类计算。
4、参加出国培训,以出国培训计划和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时间登记学分。
5、参加国家、省和系统组织的培训,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二)奖励学分(非脱产学习)
1、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党校学历),以毕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5学分。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以学位证书为依据登记6、8、10学分。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不重复登记。
2、在职自学。按照干部自学计划要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单位指定教材为自学必修内容,干部根据个人学习需求确定选修内容。自学情况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撰写论文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达到自学要求者,登记2学分。
3、集中讲座。参加市或各部门组织的专题讲座,以讲座计划、通知和考勤记录为依据,每次登记o.5学分。
4、学习成果。干部年内在市级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1篇以上理论、调研文章,学术、技术论文等(文章须1500字以上,新闻、信息类不计),登记2学分。
5、考核达标。参加全市统一要求的达标类培训考核,如干部英语口语、计算机、法律、MPA核心课程、普通话等基本技能考核,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每项登记3学分。
四、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学分制管理办法由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学分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培训职责分工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实施登记审验。具体分工是: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的学分审验;市委各工委、各工委归口管理外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处级干部(含市直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其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学分登记审验;市人事局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审验;各市直单位负责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学分登记审验。各区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市干部的学分登记审验。
实施登记。干部本人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15天内主动到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请登记。各登记部门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填写《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证》,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有关规定在《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征书》和《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登记。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将《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证》及干部年度完成学分汇总情况报相关审验部门审验。12月底前,市委各工委、各工委归口管理外的单位将处级干部学分完成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考核检查。各单位要按要求严格做好学分登记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每年底,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大规模培训的落实情况和干部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干部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未完成培训任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完不成五年培训任务的,全市统一调训进行脱产补学。
本办法由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许多企业都会对员工进行培训,做好员工培训策划,可以更好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培训方案策划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员工培训总体目标
1.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2.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能力。
3.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不断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加强新进员工的培训,使新员工在入职前对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尽快进入岗位角色,适应工作群体和规范,形成积极的态度。
二、员工培训原则与要求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以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临近院校为外委培训基地的培训网络,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委基地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落实原则。2012年,管理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天;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8天;一般职工操作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三、员工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管理干部。
1、管理实务培训。生产组织与管理、成本管理与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与沟通、领导艺术等。请专家教授来集中授课;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场讲座。
2、强化项目经理(建造师)培训。今年将下大力组织对在职和后备项目经理进行轮训,培训面力争达到50%以上,重点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业务能力。
3、开阔眼界、拓展思路、掌握信息、汲取经验。组织中层干部分期分批到上下游企业和关联企业学习参观,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借鉴成功经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工程师定期进行专题技术讲座,培养创新能力,提高研发水平。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同行业先进企业学习、学习先进经验,开阔视野。年内计划安排两批人员到单位参观学习。
3、加强对外出培训人员的严格管理,培训后要写出书面材料报培训中心,必要时对一些新知识在内进行学习、推广。
4、对会计等需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通过计划培训和考前辅导,提高职称考试的合格率。对工程类等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多渠道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
(三)新员工入职培训。
详细内容请见《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
四、员工培训措施及要求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实施计划,实行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在开发员工整体素质上,树立长远观念和大局观念,积极构建"大培训格局"确保培训计划开班率达90%以上,全员培训率达35%以上。
(二)培训的原则和形式。按照"谁管人、谁培训"的分级管理、分级培训原则组织培训。在培训形式上,要结合企业实际,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外培与内训相结合,基地培训和现场培训相结合,采取技能演练、技术比武、鉴定考试等灵活多样形式;在培训方法上要把授课、角色扮演、案例、研讨、现场观摩等方法相互结合。选择最佳的方法和形式,组织开展培训。
(三)加强培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一是加强和高等院校的联合办学力度,在就近院校设置培训实习基地,并充分发挥他们的培训资源和专业特长,积极整合,合理开发,使其在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二是要根据内部自身专业特长,选择专业或课题,组织编写适合企业特点的培训教材或讲义;三是要加强企业专(兼)职培训师队伍建设,实行资源的有偿服务。
(四)确保培训经费投入的落实。我们要按国家现行规定,即按工资总额的xx%足额提取职教经费,由培训主管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其中xx%上缴统一协调使用,严禁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
(五)确保培训效果的真实有效。一是建立表彰和通报制度。对培训工作成绩显著,扎实有效的单位和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员工培训工作滞后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建立员工培训情况反馈制度,坚持将培训过程的考核情况及结果与本人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挂钩。实现员工自我培训意识的提高。
一、培训目标
为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全体员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增强全体员工对的使命感和职责心,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计划与管理
1、综合部是员工培训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协助。
2、对全体员工的培训要纳入发展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要提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并填写培训登记表(附件一)报总综合部。
三、培训方式
1、员工培训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培训两种方式。
2、全体员工每年至少安排一个星期的脱产培训学习。
3、财务、合同、质量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不少于10日,重点是新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四、定期培训
定期培训要事先拟定计划,安排经费,做好教学安排,安排课程表(附件二)。每期授课结束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附件三)。考试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不定期培训
根据的发展需要,在全体员工中开展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培训由综合部按照专题提前安排,报经理会议讨论决定。不定期培训能够采取专题形式,针对热点问题安排学习的资料。
六、培训教材
1、全体员工的培训教材由综合部根据培训资料选择,报领导批准后购买。教材费用每人每年xx元。
2、各部门培训的教材由部门经理决定,经费控制在xx元以内。
七、部门培训
各部室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也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安排学习资料。各部室的培训计划应当报综合部备案。
八、奖励
1、培训考试成绩优秀者,给予一次奖励xx元。异常优秀的,可安排到外地考察或者实习。
2、考试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扣发xx%的年终奖。
九、培训纪律
参加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部门报到。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修改需经董事会决定。
下面有一份关于中小企业员工手册范本,或许对你有用。
总则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奖励与惩罚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宿舍与食堂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 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是指×××××;员工是指×××××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市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 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下列损失:
(1)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 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条 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市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市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 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 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 因员工原因给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 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 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9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6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维护形象,敢于同有损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
第6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62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对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对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利益的行为,使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财物,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9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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