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40 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 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 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 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6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 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 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 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 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a 3 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 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 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 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 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同时 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 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 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a 4 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 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 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 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 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 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 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a 5 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 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 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 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 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 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 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 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 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 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 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a 6 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 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 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 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 学外,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 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 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 估,通过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 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 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a 7 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 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 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 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 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 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 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 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 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a 8 培训计划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 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 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 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a 9 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 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 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 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 号)同时废 止
【联系方式】
培训电话:025-52402280,139 1594 5897 胡老师
培训地址:南京大学鼓楼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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