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有:
(1)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综合分析组织和干部个人的培训需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培训内容、时间和机构,下达调训任务,对重点对象可以实行点名调训。二是干部所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各级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统筹安排。三是被抽调的干部必须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按要求参加培训。
(2)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本人要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结合个人发展和履行职责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坚持不懈地自学或参加有关培训。
(3)推行自主选学。干部自主选学,应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4)发挥境外培训的补充作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针,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从严掌握、择优安排的原则,明确境外培训目标,切实增强境外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教育培训是一项事关地税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对税收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标准越来越严、任务越来越重。我们要认真研究当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税干部队伍。\x0d\x0a一、当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x0d\x0a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加大了教育培训和在岗学习力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地税形象进一步改善,地税工作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税收任务的快速加重、信息化技术的日新月异、法制制度的逐步健全,地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能满足税收工作要求的问题十分突出,教育培训工作仍显不足。\x0d\x0a(一)少数领导对教育培训认识不足\x0d\x0a 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依然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的认识不足,有的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人力和财力投入不多,不能保证教育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x0d\x0a(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x0d\x0a 以吐鲁番地区地税系统为例,从文化层次看,80、90年代参加工作的干部,多数是高中、中专毕业直接招干的干部。从人员年龄结构看,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94人,占40.7%,40岁以上的137,占59.3%,年龄呈现中老年化。由于大部分干部最初参加工作时,仅仅通过短期培训后就直接到工作岗位,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化创新培训,面对新形势难以接受新的税收知识,不能较好的运用信息化技术,仍沉湎于老的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在新的征管模式面前显得有点束手无策。\x0d\x0a(三)部分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强\x0d\x0a 部分干部对工作除了被动应付外,对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巨大变化没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工作上进心和进取精神不足,不能潜心学习和刻苦钻研业务。有的在工作学习上得过且过,甚至错误的认为不学习,工作一样干,工资一样拿,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没有树立起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x0d\x0a(四)教育培训师资力量不足\x0d\x0a 当前,我们的兼职教师队伍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多数是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不足,聘用的教师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但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兼职教师力量不足,严重影响了在岗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x0d\x0a(五)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x0d\x0a 督查考评机制落实不到位。不少单位对培训结果通常发个通报了事,没有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更不能提出好的整改措施。奖惩应用机制不健全。当前,我们对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得不够,处罚得更少,且奖励方式单一,很难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不能充分调动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x0d\x0a二、对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的思考\x0d\x0a 上述问题成为制约地税事业发展的瓶颈,许多干部理论知识跟不上事业发展、业务技能达不到岗位需求、自身素质不适应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税收工作实现有效突破,必须靠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增添发展动力。\x0d\x0a(一)加强领导,确保教育培训的经常性\x0d\x0a 要把教育培训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程列入重要日程,与税收其他工作同步考虑,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班子要经常议,主管领导要负好责。树立“人才培养,教育为本”的观念,大力实施“科教兴税、人才强税”战略工程,坚持以税收工作为中心,把握正确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向,进一步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抓好各类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加强学习,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要把创建学习型机关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推广团队学习模式,形成知识共享、勇于创新的氛围和机制,不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x0d\x0a(二)突出重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x0d\x0a 要在牢固树立全员培训理念,在不断扩大教育培训范围和覆盖面的基础上,突出培训重点,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x0d\x0a 1、在培训层次上要突出重点。一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分析形势、把握大局、宏观决策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要重点加强专业骨干人员的培训。加快人才库建设,不断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如博士、硕士,同时,也要加大对既懂管理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综合司法等资格的考试,并适时举办一些考试辅导班增加考试过关率,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梯次骨干人才队伍;三要全面开展基层干部培训。以提高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岗位操作能力为重点,充分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和岗位需求,加大税收征管一线人员的在岗培训力度。\x0d\x0a 2、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重点。一是抓好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当前广大干部税收理论知识水平不高,财务知识匮乏的现状,科学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广大干部进行经济管理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的系统培训,着力提升广大干部的税收理论水平;二是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纳税申报审核、综合纳税服务、发票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方法、征管工作流程、纳税评估方法、税收经济分析、税款核定等内容的培训。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政策法规、财务会计知识、查账技巧等内容的培训;三是抓好少数民族干部汉语学习培训。积极营造少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的氛围,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常用的汉语知识,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对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x0d\x0a(三)活化形式,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x0d\x0a 要改进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大力推广研究式、互动式教学,广泛运用案例式教学,把税收工作中的真实事例加以典型化,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提高税务干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x0d\x0a 1、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培训。一方面,借助区局调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组织干部职工到兄弟单位、先进单位学经验、找差距、思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邀请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领导为干部职工做专题辅导报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面对面交流,疏导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问。\x0d\x0a 2、充分利用网络税校开展教育培训。积极倡导广大干部利用已建成的网校平台学习总局、省局以及地区局制作的视频资料、多媒体课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同时,干部职工也可根据需要,选学相关课程,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达到学习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x0d\x0a 3、继续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以提高广大干部岗位技能为抓手,大力开展“以老带新,以新促老”、“一帮一,结对子”等形式的在岗练兵活动。紧密参照办税服务厅岗、税收管理岗、税务稽查岗、机关行政综合管理岗等岗位特点和工作职责,科学设置练兵比武项目,以评选“征管能手”、“稽查能手”、“每周一星”、“每月一星”等形式,定期组织岗位技能比武竞赛活动。\x0d\x0a 4、充分发挥好全员考试的激励和杠杆作用,以考促学,以考促训,以考促管,以考促用,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x0d\x0a(四)健全机制,促进教育培训的规范性\x0d\x0a 完善机制,科学管理是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要建立健全一套教育培训保障制度,抓好落实,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富有成效。\x0d\x0a 1、完善教育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与干部的上岗、考核、提拔、任用结合起来。通过对学习优秀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志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考试不及格的进行通报、处罚,充分调动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x0d\x0a 2、完善干部在职学习奖励办法。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获取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和晋升学历人员的奖励标准,并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鼓励广大干部立足岗位研究税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x0d\x0a 3、完善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重点考评落实培训计划、制度和任务的情况,培训组织实施及效果情况等,对干部职工考评时要将全员考试的成绩作为重要标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x0d\x0a 4、完善兼职教师选拔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办法,明确兼职教师的选拔、管理、培养等事项。定期选拔业务能力强,税收及相关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精通,实践经验丰富;语言表达能力强,培训教学效果好,教学方法适合成人特点,授课内容有针对性,能理论联系实际的人才充实到本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中。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